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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酒吧勒索钱财作案团伙受到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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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酒吧勒索钱财作案团伙受到法律判决

发布时间:
2019/04/2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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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央督导组第二阶段督导意见,本市各级法院结合第一阶段提出的问题,做好整改落实。对于保护伞处理不严,行业监管部门出拳不狠不快的问题,法院系统加大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宣判力度。
    东丽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黄某某、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魏新来担任审判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扫黑除恶专项组副组长刘巨胜出庭支持公诉,法律援助律师依法辩护。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部分领导干部,部分群众、娱乐场所经营者及媒体记者等200余人旁听了此次公开审理和当庭宣判活动。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系以郭某某、张某某、宿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20人(其他18人均已判决执行),于2017年4月至10月间,分别在本市河西区、河东区、东丽区的多家KTV歌厅包租单间,利用微信聊天软件与不特定男性进行聊天,以虚构提供色情服务等手段将被害人约至歌厅单间内,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索取被害人钱财,实施恶势力犯罪。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上述手段强行向周某某、高某某等55名被害人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内负责在被害人拒绝支付钱款时进行言语威胁、恐吓,被告人孙某某负责望风及预警报信。
    庭审结束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二被告人与先期判决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案件的公开审理判决,是东丽区不断优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方式,以案释法,延伸司法办案效果,增强打击黑恶犯罪透明度的典型做法,切实提高了社会各界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区委、区政府对黑恶势力敢打敢判、绝不手软的坚定决心。
                                                                       (转自公众号“红桥政法”,图文:天津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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